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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律师拿公文让羁押禁见的何寿川,签律惩覆审维持停职(图)

2020-12-18 来源: 联合新闻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永丰余集团负责人何寿川2017年间涉违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师余明贤、李传侯却在当年6、7月间,受董事长秘书处黄姓主任秘书、永丰银行法遵处廖姓副处长之托,趁在看守所律见时,携公司文件让何批。北检7月24日搜索永丰余,东窗事发;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余、李各停止执行职务4月、2月。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昨维持原决议。

余明贤(45岁)申辩,律师伦理规范第37条的规定是为避免影响监禁处所安全,「传递或交付」当指物品置于收容人的掌控会不会影响监禁处所安全,如无就没有禁止的必要。他说,这些文件何在阅览后就拿回,不影响囚情。

两律师拿公文让羁押禁见的何寿川,签律惩覆审维持停职(图) - 1

永丰金前董事长何寿川挪用资金违法放款,上月遭台北地院判刑8年6月。何在羁押禁见期间,律师余明贤、李传侯受董事长秘书处黄姓主任秘书、永丰银行法遵处廖姓副处长之托,趁律见时携公司文件让何批;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余、李各停止执行职务4月、2月。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昨维持原决议。本报资料照片

李传侯(48岁)则主张拿给何寿川看的文件,既与侦查中案件无关,自无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证人的可能,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李说,律师伦理规范所谓「传递或交付任何物品」应是指如毒品、刀片等。

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受羁押被告与辩护人间的秘密沟通权并非受到宪法的「绝对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会面应仅止于受托委任诉讼事宜,不包括处理本案以外的其他事,律师与当事人违背「专案委托」的意旨,就属滥用律师会面特权。

律惩会认为律师伦理规范第37条既将「传递」或「交付」任何物品二种情况并陈,就不限「给予受监禁人的文件物品已置于其实力掌控之下,而未由辩护人携回」的情形才算。且其中的一份报告提到何寿川遭羁押后,主管机关裁处解除他多年辛苦经营的金控董事职务,这讯息是否影响囚情,令人生疑。

一般遭禁见的被告,原则上连「家属会面权」都暂时被禁止,只有为实现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下的武器平等原则,例外赋予选任辩护人接见权,以协助当事人诉讼权利。如果认为任何不影响囚情、监禁处所安全或无串证、灭证之虞的文件物品都可由辩护人交付或传递予受羁押禁见被告,律惩会认为是破坏原则性规定。

律惩会今年3月30日决议停止余明贤、李传侯执行职务各4月、2月,两人不服而请求覆审。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昨维持原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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