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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吸毒男被拘期间突然死亡,尸体“高度腐败”致死因无法查明(组图)

2021-01-09 来源: 上游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1条

河南洛阳吸毒人员李红坤行政拘留在戒毒所期间,突然死亡已超过6年,死因仍无法查明——存放在殡仪馆的尸体高度腐败无法做尸检。

就李红坤死亡一案,李家人和洛阳市公安局的官司已历经8次判决。2018年11月30日,郑州铁路运输中院认为,不能证明洛阳市公安局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判决洛阳市公安局对李红坤执行行政拘留的监管行为违法。2020年12月10日,洛阳市中院终审判决洛阳市公安局与李红坤家属均应承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相关后果,洛阳市公安局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1月7日,李红坤的母亲对上游新闻记者说,她准备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已经打了8次官司了,我不怕诉讼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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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5日,执行拘留前,戒毒所检查了李红坤的身体健康状况:未见异常,符合入所条件。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吸毒人员从戒毒所送医后死亡

1976年出生的李红坤,吸的是俗称“黄皮”(土制海洛因)的毒品。

案卷表明,2014年2月18日,李红坤曾向医院申请药物戒毒治疗,但没多久便复吸了。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作出的(2014)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4年5月14日下午5时,李红坤以100元一包的价格从嫌疑人尤金玉处购买毒品“黄皮”,被民警当场抓获。毒物分析报告显示,李红坤吗啡阳性。警方遂对李红坤处以行政拘留15日,于5月15日送往洛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下称戒毒所)。

戒毒所对李红坤的身体健康检查表载明,除在2011年做过双肾体外碎石手术外,李红坤未患其他疾病,血压、肺部、心脏、皮肤、体表外伤等13项检查未见异常,符合入所条件。

在拘留期满的前一天,38岁的李红坤死亡。

李红坤的母亲回忆说,2014年5月29日下午6时许,她接到重庆路分局民警的电话称,李红坤在戒毒所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李家人悲伤之余,还拍下了多张照片。照片显示,李红坤头面部等多处有外伤。李红坤的母亲推断,李红坤死前曾遭人殴打,并强烈要求查看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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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9日傍晚6时许,李红坤母亲赶到医院时发现儿子已死亡。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值班室内监控视频因故障没被保存

几经周折,李母看到了部分监控录像。

案卷材料记载,李红坤所在戒室及周边共四个点的监控录像可确认:2014年5月29日上午10时16分许,李红坤在一层3号戒室内与同戒室人员一同做手工活;10时18分,李红坤左手捂胸起身离开座位;10时35分,李红坤和一位民警一前一后从值班室走出,民警将李红坤送回戒室床上休息;10时43分,李红坤起床到便池附近蹲下,作呕吐状,后起身来到戒室门口向外张望;10时46分,有人开门,李红坤走出戒室;10时51分,李红坤走进戒室,坐到便池旁边休息;11时04分,李红坤坐在床边,头朝下栽倒;11时05分,值班民警和医生赶到,实施抢救;11时21分,120赶到,将李红坤送至医院抢救。

10时18分至10时35分,10时46分至10时51分,李红坤两次离开戒室,期间发生了什么?戒毒所答复家属称,李红坤在执行拘留期间因胸闷、心脏问题报告过相关情况,值班医生给其发过几次药。5月29日上午,李红坤又感到身体不适,再次报告,值班医生将其带进值班室进行常规检查,并发给其几粒速效救心丸,让其回戒室休息。

李红坤的母亲希望戒毒所提供值班室内的监控录像。

2018年6月4日,戒毒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由于当时监控设备老化、系统故障原因,值班室内的视频没被保存。

除此之外,李红坤的母亲称,2014年5月27日晨6时46分14秒至41秒内,李红坤所在的3号戒室内,除李红坤外的三名戒毒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民警进入戒室,冲突停止。

上游新闻获得的监控视频证实了其所说。

李红坤的母亲称,李红坤的尸体上有外伤,值班室内视频缺失,另三人有过肢体冲突,这三重因素,让她愈发怀疑,李红坤曾遭人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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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7日李红坤所在的3号戒室内,3名戒毒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尸体存放殡仪馆高度腐败

对于尸体有外伤的疑问,洛阳市公安局认为,照片系李红坤死亡后拍摄,不能证明对其执行拘留期间有人殴打、虐待,碰撞同样可以造成伤痕。

医院的死亡证明显示,李红坤的死因为“猝死;心脏病猝死?”

为证明李红坤是因自身疾病死亡,洛阳警方还调出了另一份病历:2014年2月18日,李红坤向医院申请药物戒毒时做了检查,心电图显示,李红坤存在“窦性心律、心电轴右偏、心肌缺血性改变”等问题。

李红坤的母亲接受不了儿子“死于自身疾病”的说法,寄希望于第三方机构进行尸检查明原因。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016年6月27日,洛阳市公安局向洛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查明李红坤死因;经该院多次协调,双方于2017年2月14日协商一致,选取北京一鉴定机构尸检;2017年3月6日,洛阳市公安局撤回申请书,认为病历能够证实李红坤因心脏病猝死;2018年2月12日,洛阳市公安局再次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2018年7月2日,北京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李红坤尸体已高度腐败,不具备尸体病理检验的条件,死亡原因无法得出明确结论。

提交申请书又撤回,撤回一年后再提交申请,这是为何?洛阳市公安局称,系李红坤家属阻扰。

李红坤的母亲对上游新闻记者说:“我们跑检察院反映那么多次,就是为了请求第三方进行尸检。洛阳市公安局认为我们阻扰,可能是因为我们不同意由他们自行尸检。”

洛阳市公安局委托洛阳市殡仪馆保管李红坤的尸体,尸体为何会腐烂?

1月7日,洛阳市殡仪馆一工作人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尸体本身就会腐烂。针对“控制好温度,也会腐烂吗”的追问,对方表示会向领导反映,查看之前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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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戒毒所出具情况说明,由于当时监控设备老化、系统故障原因,值班室内的视频没被保存。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认为不能排除非正常死亡

2016年6月3日,李红坤的母亲诉洛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洛阳市铁路运输法院立案。该案前后历经4次审判。2018年11月30日,郑州铁路运输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的(2018)710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书载明,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李红坤在戒室内不存在被殴打、虐待现象,但洛阳市公安局未能提供戒室外的监控视频,也未能对李红坤面部伤痕、肢体青紫的情况进行合理说明,不足以证明其监管行为合法。

关于死因,2014年2月18日的“心脏存在问题”检查结果与5月15日入所“未见异常”的体检结果相矛盾;死亡证明上的“心脏病猝死”标有问号,说明死亡原因存疑。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针对尸检,洛阳市公安局应在李红坤家属对死因有异议、对执法机关不信任的情况下,本着依法、公正、及时、人道原则,积极安抚其家属情绪,协调开展尸检工作,即使在家属拒绝的情况下,也应进行尸检,查明李红坤的死亡原因,但洛阳市公安局未及时进行此项工作,导致尸体已高度腐败,不能查明死亡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红坤是心脏病猝死,不能排除李红坤是非正常死亡,即不能证明洛阳市公安局监管行为的合法性。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洛阳市公安局对李红坤执行行政拘留的监管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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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郑州铁路运输中院判决,维持洛阳市铁路运输法院做出的“洛阳市公安局对李红坤执行行政拘留的监管行为违法。”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家属不服共同承担“尸体高度腐败”判决

2019年1月,李红坤的母亲向洛阳市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同年3月,洛阳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决定:李红坤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原因导致,与戒毒所的监管行为无因果关系,不予赔偿。

随后,李红坤的母亲打起了“行政赔偿”官司,和“行政违法”官司一样,又历经了4次判决。

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认为,监控录像显示,李红坤两次出入戒室,来回神情、步伐未见异常,坐床边时脸上未见伤痕。李红坤进入值班室后,值班室的门始终敞开。民警如果殴打、虐待李红坤,发出的声音会传到走廊。李红坤脸上轻微疤痕、胸前青紫,不排除脸朝地倒下、按压抢救时所遗留。当然作为监管机关对吸毒人员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当时情形下,应对李红坤采取留守、观察、看护等措施。法院权衡法、理、情酌情确认洛阳市公安局承担20%的监管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16日,洛龙区法院判决,洛阳市公安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合计33万余元;2020年5月11日,洛阳市中院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之后,洛龙区法院认为:郑州市铁路运输中院认定洛阳市公安局的监管行为违法,但由于李红坤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酌情确认洛阳市公安局对李红坤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2020年9月21日,洛龙区法院判决,洛阳市公安局赔偿57.7万余元。

李红坤的母亲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院。洛阳市中院认为,洛阳市公安局对李红坤的死亡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但李红坤家属拒绝鉴定的行为与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亦存在因果关系,故洛阳市公安局及李红坤家属均应承担死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相关后果。一审法院酌定的“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0年12月10日,洛阳市中院终审判决洛阳市公安局赔偿57.8万余元。

1月7日,李红坤的母亲说:“2017年3月6日,洛阳市公安局不以病历能够证实我儿死于心脏病为由,撤回尸检申请,尸检不就进行了吗?再说我儿尸体高度腐败,是殡仪馆保管不善造成的。为什么我要对不能进行尸检负责。我不服,打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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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1)
宠辱不惊任花开云散
宠辱不惊任花开云散 2021-01-09 回复
这个妈也是,自己儿子吸毒没见她上心阻止,死了倒对政府不依不饶,自己儿子的人血馒头好恰啵!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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