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流程八讲 —— 其五,第二次开庭(公诉案件)
前言
上一篇文章当中讲完了一般案件的第二次开庭流程,在这一篇文章当中,将会继续为大家分享公诉案件的第二次开庭内容。
01
移送案件
回顾一个知识点,在昆士兰州,任何刑事案件都需要在治安法院进行起诉,通常情况下一般案件由治安法院进行简易审理,公诉案件由地方法院或是高级法院进行审理。
在治安法院决定一个案件需要由更高级法院进行审理时,治安法院就需要将相关案件移送到相关法院,接下来我会逐条解析影响一个案件是否适用简易审理的具体情况。
02
审判方式选择
根据昆士兰州刑法典第552A条和552B条规定,警方和被告均在特定条件下选择特定案件的审理方式。具体表现为,在满足552A的情况下,要求相关公诉案件在治安法院进行简易审理;以及在满足552B的情况下,被告可以要求将依法适用简易审理的相关公诉案件(细节见刑法典552BA和552BB)移交至更高级法院,进行陪审团审理。
在下述情况下,一个案件需要被移送至地方法院或高级法院进行审理:
刑法典未特殊规定的公诉案件,即不满足552BA或是满足552BB的案件;
收录于552A条但控方并未依照该法条选择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
警方依照552A条选择简易程序,但治安法院根据552D条认为案情严重性不适合进行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以及
满足552BA且不满足552BB,但被告依照552B条选择陪审团审理的公诉案件。
具体细节如果有兴趣可以自行查阅《昆士兰刑法典》(Criminal Code Act 1899 QLD),或是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咨询您的律师。
当治安法院初步满足一个案件根据法条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则会安排对案件进行预审(Commital),以决定警方是否拥有足够的证据以公诉罪名起诉被告。在这一阶段,治安法院将假定警方证据全部真实且可信为基础评估案件是否能够定罪,根据警方提供的材料,治安法院亦可以裁决以不同罪名起诉被告。
03
预审
取决于被告是否聘请代理律师以及控辩双方具体要求,预审可以以如下三种方式进行:
1. 登记预审
(registry committal;s114 JA of Justice Act 1886)
登记预审指检方将掌握的全部证据(证人证言以宣誓书的方式提交)提交到法院登记处并且送达给被告律师,由被告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处确认收到检方证据,最终不需治安法院审理,由登记处直接将案件移交高级法院的预审。需要注意的是,登记预审只能在被告人聘请代理律师,且被告没有被收押(in custody)也没有违反保释条例的情况下进行。
在被告律师的通知当中,除了确认收到检方证据,还需要申明被告准备认罪、主张无罪或暂未决定,以及被告在预审阶段不准备提交任何证据或传唤任何证人。如果被告准备认罪,那么在被告律师的书面通知当中需要附上被告的认罪声明。以上全部材料和通知一起需要交到法院登记处并且于同天送达给检方。
在被告没有代理律师的情况下,或是被告准备在预审阶段提交证据,则案件必须由治安法官亲自决定是否可以移送至高级法院,根据操作形式,可以分为书面预审和听证预审。
2. 书面预审
(full hand-up committal;s110A JA)
通常情况下,预审由书面形式进行,由检方将全部证据和证人宣誓书提交到法院并送达给被告,被告可以提交或不提交证据或是证人证言,由法官根据证据情况进行裁决。
在这一阶段,被告所提交证据材料,由警方决定是否应该采纳,如果案件涉及其他相关人(例如共同被告),其他相关人亦有权拒绝法院采纳被告证据。
警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证据,通常情况一律予以采纳;如果需要对警方证人进行盘问,则需要进行听证预审。
3. 听证预审
(committal hearing;s110B JA)
在警方和被告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听证预审,要求警方证人口头提供证言,或是就宣誓书当中内容进行交叉盘问。
除双方合意外,被告亦可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听证预审,这种情况下,被告必须能够让法院满足确有实质性理由对警方某一证人进行进行交叉盘问,这种实质性理由需要有可能导致无法起诉或是该份关键证据不能在开庭时被采纳。
04
职权公诉
Ex officio indictments; s561 Criminal Code Act
在任何情况下,可能包括没有进行预审、预审裁定驳回起诉、或是预审裁定变更起诉罪名等情况,司法部长(Attorney-General)或检察长(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均有权依照职权直接向高级法院进行公诉案件起诉。如果职权公诉的被告人在提起公诉时没有被依法收押或是获得保释,那么在公诉提起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将有权签发逮捕令,被告亦可申请保释。
在时间操作当中,如果未聘请律师的被告决定认罪,可以向警方申请,要求公诉人依职权进行起诉,从而省略预审环节,以更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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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书 (indictment)
在确认案件被移交到地方法院或是高级法院时,案件将由警方移交到公诉人(包括司法部和检察院),公诉人需要在六个月以内起草公诉书,逾期被告需要被释放。如果确有实际原因需要延期,公诉人需要向法院进行申请。
1. 内容
在起诉书当中,需要列明被告被起诉的具体罪名,以及对案件的描述,包括被告被指控的行为,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受被告涉嫌犯罪行为影响的个人或是财产等等,以保证被告能够充分了解公诉人起诉的内容。
如果案件涉及任何的法定加重情节,亦需要在公诉书当中申明;如案件可能牵涉家庭暴力也需要在公诉书当中申明。
此外,公诉书当中还需要写明受理的法院。
2. “一案一罪”(s 567 CCA)
通常情况下一份公诉书只能起诉一项犯罪行为。
例外的情况包括被告的同一个行为同时构成多项犯罪,被告涉及的多项犯罪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或是被告涉及的多项犯罪构成满足同一目的的系列犯罪。在这些情况下,公诉人可以以同一份公诉书起诉多项罪名,每一起指控均需要单独成段,并且每一段均需要分别满足公诉书的内容要求。
此外,由于许多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有重叠部分,如果一个行为同时可能满足多项罪名,基于简化操作的需要,可以在公诉书当中将一起行为同时满足的多项罪名作为备选指控意见。
3. 共同被告
在以下情况时,多个被告可能被同一份公诉书起诉:
a. 被起诉相同犯罪
b. 被起诉共犯
c. 基于同一事实分别起诉
当一份公诉书未能满足上述要求时,被告可以要求检方修改。如果一份公诉书存在重大错误,那么被告可以在开庭前要求公诉书被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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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证据公开义务
在刑事案件当中,检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将掌握的任何可能在法庭提交的证据送达给被告。这是一项长期义务,直至开庭前,检方获得任何新证据时,均需要在第一时间送交给被告。例外情况包括含有第三人样貌的敏感材料(例如存有裸照的硬盘等),证人的联系方式,检方和检方律师的沟通内容,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证据。
除此以外,检方还有义务应被告要求,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的细化解释。
如果在诉讼当中检方有提出任何未曾公开过的证据,被告均有权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的证据公开义务
形式诉讼当中,原则上被告有权利保持沉默,即被告有权不提交任何证据。
但是当被告准备提交不在场证明,提供专家证人意见时,被告需要预先书面通知检方。
笔者的话
相信大家通过影视作品对刑事诉讼的了解,都集中在法庭上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唇枪舌剑,字字珠玑,我自己也是这样。然而真的走进了这一行才明白,不为大众所知的庭前阶段工作,才是一个案件的命脉所在,于无声处听惊雷。
作为一名虔诚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我一直坚信脱离程序正义的所谓结果正义都是空谈,而最近两篇文章所写,就是澳洲司法体系当中程序正义的缩影。
然而实现程序正义的前置条件,就是程序的参与者严格遵守法律。在操作中,公诉人的程序性瑕疵甚至是权力滥用永远没有办法杜绝,那么被告保护自己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熟知法律,运用公权力对抗公权力。
刑事诉讼,尤其是高级法院的刑事诉讼技术性很强,不是外行人能够自己很好掌握的东西,因此在面对刑事诉讼指控时,聘请律师将是保护自己的唯一选择。犯罪应当受罚,但这绝对不能意味着被告需要承担法定刑罚以外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