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的她走了,未满12岁凶手却只接受了6个月的心理治疗
看了一条热搜,心里堵着一堆话我想要讲出来,太难受了。
我也不知道自己的发声能起到什么效果,可若是我不发声,他不发声,那么她的声音又有谁能听得见呢?一个4岁半的孩子就这么白死了吗?她的生命定格在四岁半,可是那个凶手呢?就因为未满12周岁,他杀了人,经过六个月的矫治,就是一个全新的人了,还可以正常上学,正常生活。
甚至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估计若干年后,都没人知道他是谁?
太可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的是谁呢?是受害者吗?还是那个犯罪的小恶魔。就因为他未满12周岁,法律就拿他没办法,然后我们就得对他宽容,饶恕他犯下的罪责?
可是,凭什么呢?这公平吗?
“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一事曾在网络上引起过关注:
2023年8月30日,男孩哄骗4岁女童说带她到一个好玩的地方,直接手牵手给带到离家庭住址约三四百米处左右的一处杂草丛生的菜园。有监控显示女童被男孩带到此处的时间是晚上18:30左右。
随后,男孩做了非常可怕的事情。他反锁菜园门后立马就从女童背后双手掐脖至女童昏迷没有任何反抗能力,随即他把女童拖到废弃菜园内离菜园门约7-8米处用砖头和木头门堆围成的一个茅坑屋,将女童头朝下扔到茅坑里,又向粪缸内扔入20多块砖头填埋女童直至用肉眼看不出粪坑内有什么异样。男孩事后还将一个井字型木块盖住缸口再一次做掩饰。
作案完毕后他离开菜园并重新锁好菜园门离开。
有监控显示他离开的时间是18:43分,他全程只用了14分钟左右。
女童的外婆找女童的过程中,曾有碰到过男孩,可是男孩谎称看到她去了某服务中心空地玩耍。后来女童的妈妈又来寻找女童,男孩将其带到事发地附近的路上却谎称看到女童回家了。警察也在现场,他再一次当着警察的面又撒了谎。
靠荒废菜园最近一家的街坊个体户告知监控看到1个男孩牵着小女孩进了菜园,但是后面有看到小男孩出来,可是女童一直都没有出现。女童的父亲这才将目标瞄准了废旧菜园里的粪缸。
后面的我没办法写出来,实在是太凶残了!
我们都不会想到未满12岁男孩是凶手,觉得他就是个孩子,怎么可能,就算坏,能坏到哪里去?可事实告诉我们什么?他就是个天生的坏种,作案手法极其严谨和凶残。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才不过14分钟就完成了所有的事情,还两次撒谎为自己拖延时间。
真相大白后,刑侦公安告知女孩父母:肇事男孩凌晨3点才承认自己是看见女童的父母出去了,他立马将藏在心里一年多的想要女童消失的想法涌现了出来,他的所为,仅仅是因为女童和他的妹妹因为玩具多次的吵闹,并带警察回到现场指认演示了实地实施的全过程。笔录期间2次撒谎拒绝承认。
案件发生上了热搜之后,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我们都等待着可以有一次公正的判决,然而呢?
我们等到的却是:案件警方撤案,作案男孩年后可正常上学。
受害女童父亲在2024年1月26日发微博:
1月17日公安局同志电话读了撤销案件决定书给我听,因作案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相关刑事诉讼法,决定撤销此案。
就因为那个小恶魔作案的时候不满12周岁,然后他就能逃过一劫?
什么代价都不用付出?
更荒唐的是什么?
有这样一句回复:男孩在搞心理矫正,过年后,回来正常上学!未成年人必有得到法律保护,和应该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受害的女童才4岁半,同样也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保护法怎么不保护她的权利呢?她的生命定格在4岁半,那么小就没了,未满12岁凶手却只接受了6个月的心理治疗?然后人生就可以重新开始?
案发后到现在,男孩的父母都没有跟受害女童的父母道歉。
我有个疑问哈?如果说凶手因为未满12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可是他的父母呢?他的监护人有没有责任和义务呢?他的监护人需不需要受到一定的惩戒呢?最起码要给受害女童的父母一个交代。还有就是他作案的时候没有满12周岁,是不是可以等待他12周岁的时候再予以起诉惩戒,而不是因为他作案时年龄不到就放过他。
再说了,6个月的心理矫正对一个凶手能起到什么作用?
他犯下了滔天大祸却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等他回到社会,一定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这样的孩子已经从根上坏掉了,天生就是一个坏种,不可能会变好的。
目前,受害女童的父亲已经提起了申诉,但是能不能成功是个未知数。
除了“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这个案件,近日还有骇人听闻的“河北邯郸三个未成年人谋杀案”,邯郸3名初中生,涉嫌杀害同学并埋尸事件。
该事件是3月10日发生的,受害的男孩已经头七了。
现在三个小恶魔都已经被逮了起来,大家都在等待着一个公正的判决,那些喜欢霸凌同学的恶魔也在等待着判决。这三个小恶魔如若是没有得到应有的严惩,那么会不会以后还会有比之更惨烈的事情发生,因为那些小恶魔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他们的“保护伞”?
是不是太可怕了?
就包括这个案件我也特别不能理解的一点:小恶魔的父母不需要出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吗?他们就可以完美隐身了吗?自己的孩子做了错事他们身为监护人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吗?不需要对受害者家属予以道歉和赔偿吗?
总归是要有个说法的,他们也不能逃脱罪责!
不要再说什么,“他们就是个孩子”,得,你的孩子是孩子,人家的孩子就不是孩子,人家死去的孩子可怎么算?你的孩子是十月怀胎好不容易养大的,人家的孩子就不是。我甚至可以说,人家的孩子是孩子,你的孩子可不一定是孩子,他们就是天生的小恶魔,绝对不能被放过。
小的时候就这么坏,更何况以后呢?
我很认同罗翔说的那句话: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人,只有惩罚才能让人知罪悔罪。
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年龄不到,就放过他们,凭什么要宽恕一个凶手和罪犯呢?
犹记得电影《第二十条》里雷佳音的这句台词: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法律的权威是什么?是人民最朴素的期望!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该向不法让步。”
那个4岁半女童的人生怎么办?
邯郸那个受害的初中生又怎么办?
他们的人生就该戛然而止吗?为什么夺走他们生命的恶魔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请你来告诉我到底是为什么?我说服不了自己。今天写这篇文章我非常愤慨,我想不通可以宽恕他们的任何一个理由。
就因为他们的年龄吗?
持续关注这两起案件,希望能有个好的结果。
《第二十条》讲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长期以来正当防卫就是一个沉睡发条,直到2020年8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才被正式激活。
我们是不是也该有个法条,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补充发条,能不能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真正的保护未成年受害者的权益,而不是让那些犯罪者拿自己的年龄当借口。能不能别让他们逃脱罪责?还有他们的父母,是不是也该有一定的惩戒,而不是什么代价都没有。
最后一句话:法律是为了让犯罪者的犯罪成本变高,而不是让好人追求公平正义的代价更大。
我们都期待公平正义真正到来的那天。
一定不要因为年龄就放过这些恶魔,要将他们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