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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娱乐圈逃税“黑幕”:道德与制度的较量(组图)

2018-06-18 来源: 多维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近日,中国央视前知名主持人崔永元曝光娱乐圈“天价片酬”和“阴阳合同”的事件仍在持续发酵,并一度从崔永元和娱乐圈的私人恩怨,上升到引起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北京6月3日下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发表声明,称已经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随后,江苏省地税局和无锡地税局也先后发表声明,称已经依法展开调查。 

在消息曝出之后,资本市场也受到不小冲击,4日开盘之后,A股市场众多影视股应声下跌,截至当日收盘,唐德影视、华谊兄弟等个股一路跌停。8日,霍尔果斯地区调查后宣称范冰冰公司在霍尔果斯并无实体办公,并且暂停增值税个税奖励等优惠政策。 

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和公众人物,因逃税而引发众怒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如果明星拿着天价片酬却逃税漏税,显然是一种极端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特别是在中国实行累进制税率的情况下,更是严重影响到税收作为社会再次分配调节工具的实现。按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理应按三级累进税率表纳税。而且明星复杂多元的收入渠道,收入类型不同,缴税类型也不同,使得他们的税收难以统计。 

提示

明星从签约影视公司取得的固定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明星片酬、商业广告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

明星获得签约影视公司的股权激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明星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明星成立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税;

明星出书获得的稿酬,按照“稿酬所得”缴税;

明星肖像权获得的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税;

明星个人房产出租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税;

明星出售房产、股权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明星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缴税……

具体到税率方面,明星和普通人并没有什么不同,只要取得相应的收入,就要按照该收入类型缴纳个税。 

不仅如此,由于影视行业的“潜规则”,明星们还有五花八门的避税手段,据北京青年报调查表示,比如采取多阶段合同,一个明星在取得1,000万元(1元人民币约合0.16美元)片酬时,如直接一次支付,适用税率为0.4,速算扣除数7,000,需缴纳的税款为3,193,000元,税后劳务报酬为6,807,000。但如果这1,000万,按照崔永元曝光的多阶段合同方式支付,比如按五次支付,每200万缴纳的税款则为633,000元,五次则为3,165,000元,相较前者减少28,000元。 

再比如,明星还可以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片酬”、将片酬转换为股权,甚至还有人为此放弃国籍、设立信托等。比如某明星单集片酬是50万,按照个人劳务所得税应缴纳153,000元;但对于高额税费,明星们往往都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例如,一个影视公司要向某明星支付5,000万的税后片酬,但实际上,按照税法,该公司实际支付税费高达2,300万。 

中国娱乐圈逃税“黑幕”:道德与制度的较量(组图) - 1

(崔永元和冯小刚之争: 江湖道义为何不敌资本套路图源:VCG)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税法粗略来算,此次曝光事件中,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显然已经涉嫌偷逃税款,触犯了中国的国家法律。 

娱乐圈明星逃税引发公众的广泛讨论和税务机关的调查已经不是第一次,最严重的一次是在2002年,影视明星刘晓庆就因此遭受牢狱之灾,当时她偷逃税款 1458.3万元,加上滞纳金573.4万元,总计金额超过2,000万元,除了追缴税金,刘晓庆本人也最终被判入狱 422 天。 时至今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有税法专家表示,这也意味着,“阴阳合同”一旦走上法律程序,即便偷税者亡羊补牢补缴税款,也难逃刑法制裁。 

事实上,今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示了一则《中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通报》中提出,将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电视播出机构在电视剧购播过程中不得指定演员,不得以明星大腕作为论价标准,在电视剧宣传工作中不得对明星进行过度炒作。据资深业内人士透露,业内还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征收“明星税”的建议。该方案参照西方国家艺人的税收政策,通过制定演员的阶梯式税收制度来调节“天价”片酬,税点在20%到70%不等。 

那么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地区,艺人税收是如何制定的呢?又有哪些是值得大陆娱乐圈借鉴的? 

香港

香港本土税种比较少,主要的税种包括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厘印税、增股税、印花税、遗产税,对于五种特殊产品还涉及进口关税(烟、酒、化妆品、汽车、燃油)。香港税制与大陆税制比较,具有低税率,简单易操作的特点,其中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等都属于直接税。 

薪俸税是任何人士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而获得之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个人免税额或慈善捐款)后,必须交纳2%-20%的薪俸税,目前,薪俸税率分2% 、8% 、14%和20% 四个等级。对于一间成立之后不在香港实地运作的香港公司来说主要的税种其实就是“利得税”,后者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来适自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此税的征收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 

对于艺人而言,不管收入是由本人收取,還是由演出公司、交响乐队、俱乐部、演出经纪人、明星公司或演出团体等收取,都将按收入来源缴纳税款。随着近年来香港艺人北上发展,艺人们协同经理人、助手等组成团队成为惯例,对此香港在出台的《税收安排》中明确规定,对表演活动所得承担跨境纳税义务的“演艺人员”仅限本人。广东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人曾特别提醒香港艺人注意,“演艺人员”的范围不包括随行的行政、后勤人员,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及流动演出团队的运送人员等。 

台湾

在台湾,按台湾相关规定,艺人报税主要分两种:“执行业务所得”项目,只有55%为报税范围;“薪资所得”项目,百分之百要列入纳税范围。两者之间的税款差额很大。艺人必须“个人”向电视台、唱片公司签约才可以使用“执行业务所得”报税;如果艺人是通过经纪公司向电视台、唱片公司签约,再用“执行业务所得”报税,就是“逃税”行为。 

2009年台湾掀起“查税风暴”,前后有400多名艺人将陆续被请到税务部门聊补税,综艺头牌大小S、偶像剧一姐杨谨华、陈乔恩等收入高、风头劲的艺人都被列入追查名单。媒体报道称,一些艺人不甘心掏钱补水,其中大小S、萧蔷等选择和有关部门打起了税务官司,而林志玲、蔡康永等败下阵来的艺人,则忙着赚钱补税。一时间,台湾演艺圈人人谈“税”色变。 

日本

日本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极大,1981年的税制改革中将偷税罪的最高刑期从3年提升至5年,一旦被税务部门提起诉讼,坐牢不可避免。日本艺人的税金通常通过所在事务所缴纳,事务所相当于“公司”,艺人相当于“员工”,必须遵守法律做到一切经济往来有账可查。日本国税厅的监管十分严格,被发现有偷税漏税的事务所不但有可能被罚到关门,社长也将面临牢狱之灾。 

美国

一直以来美国以其高度税收遵从度闻名世界,据说在美国有一句至理名言: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与交税是永恒的。 美国国税局正式名称是“美国国内收入署”,简称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隶属于财政部,负责联邦政府的税务征收等工作。而无孔不入的IRS,掌握着所有美国人的社会安全号和银行账号,在它面前,一贯注重人权的美国人民几乎毫无隐私可言。 

美国是自行申报税务的国家,每年4月15日之前,每个美国公民都需要向IRS提交自己的收入证明及纳税表格,包括合法收入,以及非法收入。尽管每年IRS仅对少数公民税收申报情况进行抽查,但拿天价片酬的好莱坞明星等高收入群体,一直是他们的重点抽查对象。 

在中国,支付给明星的片酬是税后款,但在好莱坞,交税完全是明星个人的事情,需要自己负担税款。由于美国税法极其繁杂,需要承担的主要除了联邦税之外,还有州税等,而各州州税计算方法各不相同。理论上,在美国所有收入都要缴纳联邦收入税,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制为主,统计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无论电影、广告、奖金等,并以此为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不仅如此,作为一个美国公民还必须申报在全球的收入并进行纳税,据悉,美国是经合组织(OECD)中唯一对公民在全球任何其他地方获得的收入都进行征税的国家,于2010年通过、2014年7月正式生效的《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FATCA)也授权IRS向国外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美国人的账户资料。 

中国娱乐圈逃税“黑幕”:道德与制度的较量(组图) - 2

崔永元事件引发舆论震动,旁观之余,人们也对事件折射出的资本逻辑和价值危机,展开了深入反思

面对如此高额税款,美国也有一些合理的避税之举,比如慈善避税,在好莱坞乃至整个美国都是一个上乘选择。不过尽管以慈善避税,究竟“能不能免税”,以及“免多少税”的问题,仍需IRS具体评估后才能确定。此外,好莱坞明星也常以收入投资公司,争取较低的税,再由公司扣除支出后,把酬劳发给他们,显然这也比领取片酬直接扣税要划算得多。 

对此事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席月民在采访中表示,源泉扣缴(代扣代缴)是个税征管的重要方法,对明星纳税而言,不是要不要取消这种方法,而是如何加强其中的管理,督促制片方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明星要求支付税后劳务报酬在法律上讲并不违法,其报酬本身是否过高并不是税法问题,而是合同法问题。国家加强对高收入人群征税,能做的关键在于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据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正在进一步修改,“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文化产业界的高收入人群即在此列。此前有制作人表示,明星拿取高额“税后片酬”已成影响行业发展的潜在危机,明星缴纳个税应由个人直接承担责任。经此事件后,或许娱乐圈的税收制度将更加完善。 事实上,娱乐圈“天价片酬”和“阴阳合同”早已是秘而不宣的行规。如果明星真是各凭本事得此身价,或许也无可厚非,但放眼如今的中国影视产业,重金投入之下却甚少见到优质的作品问世,演员没演技、抠图演戏等早已引起民怨,到如今再触及偷税漏税的法律红线,娱乐圈是时候收敛贪婪,回归到用心演戏的路子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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