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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儿子都夭折,死前都去过一个地方,父亲10年找不到原因(组图)

2019-08-25 来源: 津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陈承飞没想到,他在这10年间先后遭遇了两个儿子的夭折,自己至今连两个孩子的死因也没有完全弄明白。

“十年前,我出生3天的儿子在贺州市人民医院去世,医院对我说死因是早产,但却没有给我孩子的任何死亡材料或书面说明。去年,我另一个3岁的儿子在这所医院住院3天后不治身亡,事后我却拿到了孩子没做过的检验报告,看到了护理单中有医嘱里没开过的药,还遭遇了尸检材料在4家司法鉴定所之间来回的煎熬……”陈承飞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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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承飞和儿子陈泓霖

输液后转入ICU电梯间里的最后一声“妈妈”

陈承飞今年43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信都镇的一名长途客车司机,他的车每日往返于信都镇和贺州市区之间。2018年4月13日中午,陈承飞正在外面开车,他的妻子陈小玉收到了幼儿园老师的一条消息,说她3岁的儿子陈泓霖发烧了。幼儿园老师还拍了一段孩子在喝粥的小视频给她看。

陈小玉到幼儿园接回了孩子,带他来到信都中心卫生院就诊。到了晚上,孩子的高烧始终不退,陈小玉决定带他前往贺州市的医院治疗。

陈小玉至今仍清晰地记得2018年4月13日晚上带孩子来到贺州市人民医院就诊的详细情形:“那天晚上,孩子的爸爸还在外面工作,孩子晚上还在发烧,晚上8点时,我带着孩子从信都镇来到贺州市人民医院。我向医生出示了当天下午孩子在信都中心卫生院输的3种抗病毒、消炎和退烧的药。医生问我孩子有什么药物过敏,我说小孩子长到3岁就住过一次医院,我也不知道什么药不能用。”

陈小玉回忆称,儿科的医生要求给孩子做一次血常规检验,除此之外没做其他检验项目。当晚十点,医生给陈泓霖开了4ml的布洛芬混悬液,“当时孩子还比较清醒,吃药时还主动跟我说‘不用捏鼻子’,自己很安静地吃了药。”

儿科的医生随后给陈泓霖开了输液用药。陈承飞夫妇事后从医院拿到的医嘱单上显示,13日晚上医生给陈泓霖开了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热毒宁、喜炎平和注射用脂溶性维生素4种药。陈小玉取药后,陪着儿子在儿科病房外面的走廊上输液。

陈泓霖输到倒数第二瓶液时,双手出现轻微发抖,陈小玉见状立即叫来了儿科医生,医生看过后表示“是正常现象”。约20分钟后,陈泓霖开始输最后一瓶液,没过多久,他的嘴唇、脸下部和脖子上开始发紫。陈小玉掀开被子想看看孩子输液的手,发现陈泓霖的手也出现了发紫现象,并且一直在发抖。正慌乱间,陈泓霖突然开始呕吐,陈小玉又把医生喊了过来。

陈泓霖在输最后一瓶液

“医生立刻让我把孩子送到楼上的ICU病房,但没有喊医护人员陪同,我只好自己抱着孩子上电梯,同时举着正在输的最后一瓶液。在电梯间里,小孩在我怀里小声叫了一声‘妈妈’,那是我最后一次听到他喊我妈妈。”谈到当天夜里的情形,陈小玉的声音开始哽咽。

送入ICU两日后死亡尸检报告称死因为病毒性脑炎

陈泓霖于4月14日凌晨被送入ICU病房后,于4月16日上午9:50抢救无效离世。

为了查明儿子的死因,陈承飞申请了司法鉴定。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孩子的死因进行了尸检。

梧州中正司法鉴定所开具的尸检报告显示,陈泓霖的死因是病毒性脑炎。5月30日,陈承飞来到梧州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并询问到底是哪种病毒导致患儿死亡,在场三位鉴定相关人员均表示不知晓,其中一名鉴定人岑某曾回复陈承飞称,“我为什么帮你检测出是哪种病毒?”

陈小玉回忆说:“孩子去世后,我们咨询过多位医生,有医生向我们介绍说,病毒性脑炎常常会伴有颈部僵直的症状,但在我们的回忆里,以及孩子送到贺州市人民医院当天中午幼儿园老师拍摄的视频里,孩子都没有这一症状。此外,我儿子曾经打过脑炎的疫苗,这点也已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陈承飞的一位家属向记者透露,陈泓霖曾在转入ICU病房后做过一次脑CT,但家属表示,这一检查的起因是孩子脑部10天前可能的“磕碰”:“4月14日下午,医生不知从哪位家属那里得知,小孩10天前左右在家门口玩时碰到了停在那里的摩托车一下,随即要求给小孩做一次脑CT。我们从来没把这件事和脑炎联系到一起,那天孩子做完脑CT后,医生告诉我们,孩子有脑出血的可能,当时也没提过‘脑炎’两个字。”

医院提供检测报告父亲:根本没做过那些检测

陈承飞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陈泓霖死亡后,医院给他的《手足口病病毒核酸检测报告》。这份来自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报告显示,2018年4月11日至13日,贺州市人民医院曾提取了陈泓霖的咽拭子和肛拭子采样液,但陈承飞否认了这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报告写的是11日至13日,但我的小孩是13日晚上8点多才送到贺州市人民医院的,孩子的妈妈记得很清楚,当时只做了血常规检验,根本没做过别的检测项目,因此我认为这份所谓的‘病毒检测报告’是伪造的。”

陈承飞表示,在医院提供给他的病历中,没有任何关于EV71病毒检查的医嘱记录和收费记录,他和家人也从未听说过医院方面要做该项检查,“在2018年4月13日晚上的护理记录中,没有任何我儿子的排便记录,也没有任何护理记录描述过上述病毒检测的采样过程。”

“我儿子8个月大时确实患过手足口病,也因此住过院,但那次距离这次发烧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而且当时已经痊愈了,我不明白医院出示这样一份并没做过检测的检测报告是何意图,与病毒性脑炎的诊断之间又有什么关系。”谈及这份报告,陈承飞说道。

陈承飞表示,这项“EV71病毒检测报告”中的样品名称也存在自相矛盾,采样的样品一会儿是两种,一会儿变成了三种:“医院提交给梧州中正司法鉴定所和法院的报告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采样方法,分别是咽拭子、肛拭子和粪便采样,但在院方出示给我们的报告中,样品只有咽拭子和肛拭子,没有粪便采样。”陈承飞的代理律师、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的谢青松律师向记者表达了他对这一份报告的质疑:“按照临床操作流程,进行病毒检测必须要有医生开具医嘱,由护士进行执行,然后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但在本案中,没有医嘱,没有护士执行,只有一份疾控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的检材是不是患儿的,是由谁去提取的,这些都无从得知。”

两种头孢类药物疑似未做皮试肌肉注射变成静脉注射?

陈承飞告诉记者,他与律师在事后查看了病历中的医嘱记录和护理记录,发现陈泓霖被送到贺州市人民医院当晚的记录中,存在着多处疑似操作不规范的问题。

“医生给我儿子开了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和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这两样药品对部分患者存在过敏反应,按照规定须经过皮试后方能注射,但医院均未做皮试,导致存在药物过敏的可能。此外,4月14日凌晨1点,我儿子被转移到ICU病房后,医生开了复方氨林巴比妥1.4ml,这种药按规定只能采取肌肉注射,不可以静脉注射,但医院做的是静脉注射。”陈承飞表示,医嘱单和护理单均未出现“皮试”的字样,也没有皮试药品的开药、购买记录。医院的转科记录单上没有肌肉注射的记录,而据尸检报告显示,陈泓霖的臀大肌和臀小肌都没有进行过肌肉注射而应留下的针孔,亦可佐证复方氨林巴比妥是通过静脉注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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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记录单显示陈泓霖本应通过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

陈承飞还在向法院提交的陈述书中提到,4月13日晚上,陈泓霖曾注射过热毒宁、喜炎平和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等多种药品,这一过程中出现了静滴中药与西药注射液共用一条输液通道的情况,不同药品间既没有时间间隔,也没有用生理盐水冲管,这可能导致了陈泓霖在输液中产生反应。

对于上述医疗操作中疑似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记者曾来到贺州市人民医院儿科三病区,找到了2018年4月13日当晚在护理单上签字的护士。对方表示,当时的具体情形已经记不清楚了,详细情形需要咨询医院的办公室部门。

护理单与医嘱单多处记录不一致医院:电脑系统出了问题

陈承飞向记者介绍,贺州市人民医院向司法鉴定所及法院提供的陈泓霖的护理记录单和医嘱单之间,存在着多处不一致。孩子死亡后,这引起了他们对儿子治疗过程的疑虑。

陈承飞说,自己拿到的有贺州市人民医院盖章的病历共有119页,而在法院质证阶段,他发现医院向法院提交的病历却是116页。

不仅是病历的页数有差异,病历中护理单与医嘱单存在多处内容对应不上的地方,更令陈承飞感到疑惑。

“在4月17日我们家属和院方共同在医院封存的病历中,有些地方出现医嘱单上的执行时间还要早于医生的开药时间,换句话说,药还没有开,那边就已经注射上了。还有些医嘱单上写明的药,护理单上却未见执行记录。”

记者看到,在临时医嘱单上,4月14日2:30医嘱写明“热毒宁注射液0.9支,微泵注射”,但14日凌晨2点到8点的重症监护病房护理记录单中却未见热毒宁注射液的注射记录。

医嘱单显示,4月14日早上8点,有“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0.6g”的记录,而这一药品的注射却在当天早些时候的02:57便已被执行,在护理记录单上,这一药品的注射时间与前两者却均不相同,为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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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14日6:17的护理记录单中,有“肾上腺素0.5mg”的使用记录,但在医嘱单的对应时间中,并无这一药品的医嘱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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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4月14日8:30的护理记录单中有“5%葡萄糖100,阿糖腺苷0.14g”的使用记录,但在医嘱单的对应时间中,无这一药品的医嘱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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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青松律师表示,在临床实践中,正常情况下应先由医师开出医嘱,然后由护士进行执行。在抢救情况下,医师可以先进行口头医嘱,护士进行执行,抢救结束之后6小时内可补开书面医嘱。但如果不在抢救的情况下,护士在没有医嘱情况下擅自用药,属于违反规定。

陈承飞对记者说,类似的记录对不上的问题不仅是这几处,对于上述的种种护理记录单和医嘱单之间的不一致,以及用药记录缺失的问题,贺州市人民医院曾这样对陈承飞夫妇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解释:医院的电脑系统出现了问题。

对于医院的这种解释,陈承飞无法接受:“这样的解释实在太荒唐了,我无法理解。就算电脑系统真的曾经出过问题,那医院目前还未提供4月13日当天晚上我儿子转入ICU病房前,在儿科三病区的护理记录单。护理记录单是由当值护士手填的记录,和电脑系统又有什么关系呢?”

家属怀疑鉴定机构派出“假法医”:老法医所持证书上显示“80后”

4月17日晚8:30,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对陈泓霖的遗体进行了尸检。在陈承飞看来,这次尸检中出现的多处疑点,不仅导致家人对死因产生质疑,也使后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变得困难。

陈泓霖的尸检在贺州市殡仪馆进行,陈承飞表示,当天自己和其他家属、朋友在场,他们在现场看到实施尸检的是两位脸上有不少皱纹、看起来大约60岁左右的老法医,然而其中一名法医出示的相关资格证书上却是一位年轻法医的照片和姓名,其出生日期显示是一名“80后”,与年老法医相差甚远,“尸检结束后,法医签的名字也是那位年轻法医的名字,与实际操作的两位老法医不符。”

陈承飞说,自己很确信当时的尸检人员与签字姓名不一致:“梧州中正司法鉴定所的一套摄录设备录下了尸检的全过程,如果司法鉴定所或法院质疑我说的话,可以公开尸检时的视频来对质。”

谢青松律师向记者透露道,司法鉴定一般由二名司法鉴定人负责,虽没有规定要求两名司法鉴定人必须同时参加现场尸检,但尸检时,司法鉴定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并在提取记录上记载有在场人员、鉴定人员签名。

家属质疑司法鉴定所公正性申请重新鉴定获通过

陈承飞在提交给法院的陈述书中写道:“根据《中华医学会尸检受理规则》规定:病毒性脑炎或疑为病毒性脑炎的病例,需采取脑组织作病毒培养与分离。本次尸检未提取脑组织送作病毒检查,结论缺乏关键证据。”

陈承飞认为梧州中正司法鉴定所做的鉴定存在很多程序不规范的地方。“尸检完成后,我提交给梧州中正司法鉴定所那份119页的病历。2018年4月25日我去梧州中正司法鉴定所补交剩下的5000元司法鉴定费时,鉴定人岑某对我说‘不需要病历了’,就将这份病历退回给我。在此后向梧州市司法局申请重新鉴定的过程中,梧州市司法局透露说,梧州中正司法鉴定所的说法是,我向鉴定所提交了一份75页病历,又补充了一份67页的病历,事实上,我根本没提交过他们说的这两份病历。”

此外,陈承飞还表示,梧州中正司法鉴定所在自己缴纳司法鉴定费后,并未给自己开具发票,“他们只给我开了一张收据,还有一张在撕成两半的白纸上手写的‘今收到陈承飞司法鉴定费壹万元整’的收条,并说这个就是发票。发票这个事一拖就是4个月,2018年8月9日,梧州市司法局才打电话让我们去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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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承飞还透露道,在鉴定尚未出来期间,自己曾在医院中看到儿科的医生当着自己的面给梧州中正司法鉴定所打电话,并表示有该电话的录音。此外,陈承飞的妻子陈小玉还曾在质证阶段无意中看到了贺州市人民医院向法院递交的材料中夹杂着陈承飞向广西司法厅递交的信访材料,“我爱人看到了我的手写笔迹,我们也想不明白,这份信访材料为何会跑到医院的手中。”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以及前文所述的鉴定人资质问题,陈承飞夫妇对梧州中正司法鉴定所并不信任。2018年8月8日,因为不服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给出的尸检结果,陈承飞向梧州市司法局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诉书》,提出了尸检过程当中的问题。同年9月3日,梧州市司法局在答复书中表示: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你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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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梧州市司法局的答复,陈承飞又向广西自治区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梧州司法局的答复书并且重新调查处理。后经自治区司法厅审理,梧州市司法局不予受理投诉内容属于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并决定撤销梧州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书》,责令其在六十日之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9年1月9日,梧州市司法局重新做出答复,建议陈承飞与贺州市人民医院协商委托重新鉴定,或者在相关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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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8个月的重新鉴定之路材料在4个鉴定机构手中来回

然而,即便成功申请了重新鉴定,但陈承飞的这条路走得并不顺利。

据陈承飞夫妇回忆,重新鉴定采取抽签确定司法鉴定所的方式,抽签结果的首选为桂林正华司法鉴定中心(下文简称“桂林正华”),备选为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下文简称“四川华西”)。不久后陈承飞收到桂林正华的回复,表示他们做不了这个鉴定。

“按照流程,接下来应该启动备选方案,也就是让四川华西来做这个重新鉴定,但是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鉴定技术室的法官苏某还是要求我们‘选正华’。由于桂林正华已经明确发函表示过他们做不了,我们就没同意。”陈承飞至今难以理解法院为何做如此要求,“又过了一段时间,法院打来电话,指定了桂林正华来做重新鉴定,让我们交费。我和我的家人商量,认为正华明明已经表示过他们做不了这个鉴定,现在就不应该还让他们做,就还是没有同意。”

陈承飞来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纪检科,主张按照流程,接下来应该由四川华西接手。又过了一阵,法院给陈承飞打来电话,表示可以选择四川华西了。

但四川华西也表示无法进行鉴定:“对方表示由于我儿子去世已久,错过了最佳鉴定时间,他们也无法做这个鉴定。3个月后,法院给我们打电话,口风又发生了变化,说可以‘任由你们选择鉴定机构’。最终,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接受了我们的鉴定请求,目前该鉴定正由这所鉴定机构进行中。”陈承飞的一位朋友向记者介绍道。

上述重新鉴定的过程断断续续持续了8个月,相关鉴定材料在不同机构相互转交。陈承飞认为,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对鉴定机构选择上的变更客观上拖延了重新鉴定的进度,导致取证愈发困难。

谢青松律师认为,本案涉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鉴定机构不接受重新鉴定,一些鉴定机构要求自己送尸检标本,此外还存在审判法官与技术室委托鉴定法官的沟通不畅的问题,造成本案鉴定存在拖延。

原告提交质证意见书法院为何退回?

陈承飞向记者透露,2019年春节前一周,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退回了他提交的《关于陈泓霖的住院病历的质证意见书》,在这份意见书中,有他向法院详细提出的对医院方面提交的那份病历的质疑。

谢青松律师向记者介绍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对鉴定材料的质证意见由法院开庭质证时记入庭审笔录,也可以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详细的质证意见。

谢青松认为,八步区人民法院庭审时没有详细记载对病历的质证意见,原告陈承飞就被告贺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接受原告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书,侵犯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另一儿子也在该医院死亡家属质疑相关程序

3岁的陈泓霖并非陈承飞夫妇在贺州市人民医院夭折的唯一一个孩子,早在2009年,陈小玉在贺州市人民医院曾产下一个男孩,这名男孩出生后不久因黄疸被送往医院的蓝光房,3日后,孩子死亡。

“医院当时给的死亡理由是‘早产’,我的妻子当时确实有胎盘前置的问题,孩子大约提前了1个月出生。由于孩子一出生就被抱到蓝光房治疗,我和妻子都没见过孩子,只有当时陪床的我大姐后来见过已经死亡的孩子一眼。据我大姐说,当时蓝光房的护士找她收取了200元的埋葬费,未通过医院的缴费窗口,也未开发票。此后医院也没有向我们开具任何纸质的婴儿死亡说明材料。”陈承飞回忆称。

贺州市人民医院:法院裁决前不便回应家属提出的质疑

2019年8月23日下午,记者来到贺州市人民医院,就陈泓霖死亡一案中原告提出的多处疑似医疗操作不规范、病历前后不一致、医嘱单和护理单无法对应等问题询问院方。

贺州市人民医院纪委书记、分管医院宣传工作的黄书记向记者表示,目前本案已来到司法诉讼阶段,在法院的判决出来之前,医院不便回应原告提出的质疑,“患者家属有权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质疑,也有权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但现阶段我们不便就这些具体问题回应媒体的关注。原告提交的内容最终会不会被法院认可为证据,还需要等待进一步的司法鉴定以及法院的裁决。作为医院方面,我们会支持法院的判决,也相信法院会有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对于医院的电脑系统是否曾出现过故障,黄书记表示并不清楚。

记者提出就陈承飞提出的具体医疗操作不规范问题和病历不一致问题,请求采访当事医生和护理人员,或采访医务部对此案的说法,均被院方婉拒。

目前,该案件已经由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主持开庭对病历进行质证两次,案件的死亡原因重新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确定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将在近期到贺州组织双方召开陈述会,并到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提取尸体标本。法院将在鉴定意见出来后组织开庭审理。

据陈承飞介绍,贺州市医调委曾向他提出过赔偿,但被他拒绝了,“索求赔偿不是我的目的,目前我最大的愿望就是为我的儿子讨一个说法,因此选择了走法律途径,我们期待一个公正的判决。”

津云将持续关注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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