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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家庭信托”的“陷阱” - 海外受益人可能因此缴纳大额CGT

2020-09-22 来源: 澳洲四大号外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澳大利亚税收制度在应用到澳大利亚税务居民(residents)和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s)的时候会非常不同。

在澳大利亚,大家可能经常听到“family trust (家庭信托)”这个概念。一些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被建议采取“家庭信托”。但是,在实际应用“家庭信托”的时候有些投资是要特别考虑的,某些投资如果使用“家庭信托”,可能会令海外受益人比不使用“家庭信托”而缴纳更多的税。

【税务】“家庭信托”的“陷阱” - 海外受益人可能因此缴纳大额CGT - 1

本文将着重讨论以下的相关资本增值收益:

  • 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s)包括家庭信托(family trusts);

  • 非应税澳大利亚资产的收益(non-TAP gains)

  • 海外受益人(foreign beneficiaries)

现实例子:某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投资澳大利亚ASX股票的资本增值,是否须缴纳CGT?

  • 不需要。

    某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的直接投资澳大利亚ASX股票的资本增值没有CGT。

  • 需要。

    如果该个人作为海外受益人通过“家庭信托”投资澳大利亚ASX股票的资本增值,则须缴纳CGT。

一个非税务居民,同样一笔投资,通过不同的投资方式,最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交税截然不同,这是需要十分注意的。

2020年4月28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一最新判例说明了这一点。详情见下。

最近法庭判例:Greensill (2020.4.28裁决)

在本案中,涉及价值5800万澳元的股票出售收益(资本增值),该股票收益是Non-TAP gains。该股票投资收益是通过一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总共前后三年累计的。该信托的受托人(trustee)每年将出售股票的100%的资本增值分配给一位外国税务居民,Alexander Greensill先生。

ATO认为,该资本增值收益首先应该基于该信托的trustee按照税法第98章及第115-C章而向Greensill先生征税。继而有关税法第855章关于Non-TAP免CGT不适用于此。

Greensill先生对此进行了抗辩,认为该资本收益是来自于税法第855章的Non-TAP gains,作为外国税务居民应免CGT。继而,trustee在税法第98章及第115-220章节下没有应税所得。

ATO的回应是,Greensill先生的收益被视为在税法第115-215(3)章节下的资本增值收益,所以该资本增值收益不能根据第855-10章节免除。再者,ATO认为无论第855-10章节是否可以对Greensill先生的资本增值收益免CGT,该trustee(受托人)都应该先就其trustee的税务承担责任。

法庭认为:

  • 由于该信托既不是外国税务居民,也不是外国信托的受托人,第855-10章节的免除CGT不适用于此;

  • 第115-220章节要求受托人需要根据第98条征税的是“应占收益(attributable gain)”,简单来说就是法规需要计算的金额,而这并不是第855-10(1)章节所说的资本增值收益;

  • Greensill先生是根据第115-215章节下的受益人;

  • 根据第115-215章节计算的应占收益不是第855-10(1)章节所说的资本增值收益,而应该是信托的CGT资产产生的相关CGT事件而计算的金额。

该案件在联邦法庭以Greensill先生败诉告终。

Source: 上述案例为 Peter Greensill Family Co Pty Ltd (trustee)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20] FCA 559 (28 April 2020)

知识普及:Non-TAP gains (非应税澳大利亚资产的收益)

首先,什么是TAP(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

TAP包括以下五大类资产:

  1. 应税澳大利亚不动产(Taxable Australian real property)

  2. “澳大利亚间接不动产权益”(An 'indirect Australian real property interest')(除非属第5类)

  3. 纳税人通过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所使用的CGT资产(除非属第1、2或5类)

  4. 购置属于第1、2或3类CGT资产的期权或权利

  5. 属于s.104-165(3) of ITAA97涵盖的资产,即纳税人在不再作为澳大利亚纳税居民时选择不视同资本增值/损失的资产。

Non-TAP gains 即来源于非上述TAP资产的收益。

“家庭信托”什么情况下不太适用于海外收益人?

《澳大利亚所得税法1997》第855章规定,外国税务居民是否适用CGT取决于相关资产是否为TAP。

税法的精神是,外国税务居民不应对Non-TAP gains缴纳CGT。

税法直接规定了外国税务居民的以下投资收益无须缴纳CGT:

  • 该收益是通过直接投资Non-TAP资产取得(s.855-10);或

  • 该Non-TAP gains是通过间接投资’固定信托‘(fixed trust)取得(s.855-40)。

言下之意,如果该外国税务居民是通过resident discretionary trust(例如family trust家庭信托)而间接取得Non-TAP gains的分配,这个情况就变得复杂了, 您可能如上述案例一样将就此交CGT。

您需要就不同的具体情况分析哪些投资是应该

  1. 由外国税务居民直接进行; 或者

  2. 通过固定信托间接进行; 

  3. 通过家庭信托间接进行。

澳大利亚法例冗长,上述仅为针对有关情况的一般简述,未能尽括所有具体情况。如有个别情况,请务必咨询专业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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