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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北区医院袭击老翁,官指香港绝不容许私刑3警囚17至32月(组图)

2020-12-18 来源: 香港01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酒醉六旬老翁去年被捕后,在北区医院内遭看管的警员连番袭击,3名涉案警员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判囚17至32个月。

法官陈仲衡今(18日)在判刑时指,三人职责是要维护法纪,打击罪案及保护市民,但却在病房公然违反职责,折磨事主一段长时间,陈官直指其中一警曾用警棍袭击事主,包括其下体,手法令人震惊,当值时行私刑的警员必须要受到严厉阻吓,即使事主行为亦有不当之处,也非袭击他的借口。

陈官又考虑到其中一警事后被「起底」,家人受波及,为他减刑1个月,强调香港不容私刑。

三名被告依次为:军装警员欧国伟(25岁)、前军装警邓文谦(24岁)和前探员林易升(30岁),3人分别被判入狱32月、31月及17月。

其中欧、邓二人承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林则否认控罪受审,但遭法官裁定他目击另外两被告袭击事主而不制止,未有履行其警务职责,不顾事主离开病房,属可招致罪责的失当行为,裁定他罪成。

警员北区医院袭击老翁,官指香港绝不容许私刑3警囚17至32月(组图) - 1

警员北区医院袭击老翁,官指香港绝不容许私刑3警囚17至32月(组图) - 2

3人行为动摇公众对警队信心

陈官指,「七警案」与本案有相似之处,部分裁决考量也适用于本案,并指理应维护法纪但却违法的警员需要受到阻吓,欧及邓在病房中袭击毫无反抗之力的事主,而林则未采取任何行动制止二人,他们的行为不但动摇大众对警队的信心,更动摇法治,亦影响香港作为国际城市的声誉,3人必须要判时监禁。

被告手法恶劣令人震惊

陈官直指,本案比「七警案」更严重,但本案不涉社会事件或示威,只是一宗醉酒袭警案,因此不接纳部分求情信指被告因社会事件受压才犯案。

陈官认为,被告事发时正当值,其职责是要维护法纪,打击罪案及保护市民,而事主当时在「紊乱病人休息室」,理应是安全的,但3人却在病房公然违反职责,折磨事主一段长时间。陈官直指,邓用警棍袭击事主,包括其下体,手法尤其恶劣及令人震惊。

行私刑的警员必须受严厉阻吓

陈官指,虽然事主事前行为不当,并袭击警员,但这也非警员对他行私刑的借口。即使欧的上司决定不起诉事主,这也不可以成为欧长时间恶劣地袭击事主的借口,当值时行私刑的警员必须要受到严厉阻吓。即使欧感到委屈,但职责所在,他必须要控制自己的愤怒及要专业地行事。

虽然邓的律师求情指,他因与欧感情要好,所以见欧被袭受到刺激而犯案,但陈官拒绝接纳说法,并指邓与欧一同袭击事主,令情况火上加油,好同事应要用尽一切方法阻止事件。

指林漠视两人袭击离开房间

陈官续指,当时林为事主的唯一救生索,但他却漠视另外两人对事主的袭击,离开房间。虽然辩方求情时指,他新调任至刑事侦缉组,但陈官称林早在2014年加入警队,而「七警案」受到广泛报道,他应知道「七警案」中的警员被定罪,并知道应阻止同僚施袭。

不过,可惜林以为在无人见到的情况下,便可将警员的责任抛诸脑后,不过所幸闭路电视镜头尽忠职守,令本案被告可一网成擒。

另外,陈官又考虑到邓事后被「起底」,家人亦受波及,酌量为他减刑1个月,又直指香港不容私刑。

犯本案如人生写了坏章节

陈官判刑后又勉励3名被告,指他们仍然年轻,本案犹如在他们人生中一个写坏了的章节,虽然他们不可以抹走本案,亦已付上沉重代价,但人生仍然很长,他们想透过余下的人生章节撰写一个怎样的故事,全由他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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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认为警务署署长应就事件道歉。(李慧娜摄)

判刑未能弥补事主所受心理创伤

一直有协助事主揭发事件的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及区议员郭㙟丰在判刑后称,事主两名儿子认为,判决未能弥补父亲所受的心理创伤,而父亲至今仍要接受心理治疗,父亲亦将会继续向警方就事件索偿。林亦称本案事主被绑下受虐一段时间,更被伤及性器官,认为警务署署长应该道歉。林又认为这案只是冰山一角。

事主遭两警扯脚毛及袭下体

控方案情指,去年6月25日晚上男事主与途人醉酒争执,警员到场处理曾被他袭击,事主后来被捕及被带到北区医院,并交由三名被告看管和调查。同为军装警的欧和邓却在病房内连番袭击事主,包括强光照眼、扯脚毛、袭击其下体,事主曾痛至弹起,但两人未有罢手,更曾用警棍插口,又用警棍在事主下体位置做出抽插动作达6秒,亦有捏住事主的下体。

二人离开时在事主耳边说出事主家人名字,并威胁道:「我搞埋你老婆。」事主亦因此事患上适应障碍症,偶尔会回想被袭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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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目击同僚罪行未制止

案中的第三被告林易升是一名侦缉警员,他否认控罪,并称在案发当日见到事主闭眼躺在病房上,并拍了他的脸两下,他声称想叫醒事主。他虽然见到欧曾打事主面部,并叫:「喂,醒呀。」但觉得欧只是想叫醒事主;而邓扯事主上衣,认为邓只是想帮事主抹走面上口水。林更称当时专注看手机,没有留意到事主被袭。

惟法官裁决时指,涉案片段未见林手上有手机,不信他事发时在低头思考及看电话的说法,直言他应知悉另两名同僚的行为,并斥他目击另外两人袭击事主而不制止,完全背弃及不履行其警务职责,更不顾事主离开病房,绝对是可招致罪责的失当行为,故裁定他亦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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