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教师偷吃国一女生,师生在车上教室内上演春宫秀(图)
一名前补教简姓老师,两年前于补习班任教期间,竟与班上一位13岁国一女学生产生恋情,分别在自己的车上以及教室内,分别发生两次性关系,女学生父亲发现后大怒提告,简男事后赔100万元达成和解,但法官审理时,发现简男竟有两次妨害性自主前科,为让简男心生警惕,法官认为不宜缓刑宣告,应有相当制裁,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刑3年6个月,可上诉。
补教师偷吃国一女,师生在车上教室内上演春宫秀。(达志影像)
根据判决书记载,简姓男子在担任补习班老师期间,于民国109年12月中旬某日及110年2月4日,在自己的轿车内以及补习班教室,与班上一名13岁国中女学生发生过两次性行为。女学生父亲某日检视女儿手机时,才发现两人互动异常,经过逼问女儿后,竟然发现简男竟然对女儿下手,气得立刻提告。
简男事后苦苦相求,并答应赔偿女方100万元,在法院开庭前就已达成和解。女学生父亲表示,「因伤害已经造成无法弥补,我因为不想要跟被告有瓜葛,所以才签和解书,请依法处理。」
法官审理后认为,审酌简男为A女系补习老师,行为危害A女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虽然与女方父亲以100万元达成和解,但简男于于92年11月间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缓刑4年确定;又于98年9月间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判决有期徒刑6月确定,并于99年5月25日易科罚金执行完毕。
因此法官认为简男形式上已不符合缓刑要件,且在本案中犯行不只一次,以自身为成年人,又系补习班老师之形象,面对未成年之少女所产生之负面影响,仍认其犯罪情节重大。且被害人人父指述:本案伤害已经造成无法弥补,我因为不想要跟被告有瓜葛,所以才签和解书,请依法处理。
因此法官认定,站在刑罚目的性考量,对于高度侵害个人法益(性自主决定权)、社会法益(国民健康、社会安全)行为,仍应有相当制裁,才足以让简男心生警惕,因此有实际接受刑罚执行的必要,不宜给予缓刑宣告,判刑3年6个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