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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80.26亿元,滴滴的罪与罚(图)

2022-07-25 来源: FT中文网 原文链接 评论5条

本文转载自FT中文网,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对于出于商业目的企业收集隐私信息的行为予以必要打击,自然获得不少人拍手称快,但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滴滴这次遭受的行政处罚呢?

被罚80.26亿元,滴滴的罪与罚(图) - 1

在时隔一年之后,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滴滴将被处以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则分别被处以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按照该处罚决定,滴滴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涉及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等8个方面。违法事实具体到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多少条,处罚金额则有零有整,这一处罚决定看上去似乎不能不令人信服。

客观地说,在由于新冠疫情防控,人们事出无奈地把包括电话、身份证常驻地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等各种信息公之于众的今天,对于出于商业目的企业收集隐私信息的行为予以必要打击,自然获得不少人发自内心地拍手称快。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滴滴这次遭受的行政处罚呢?

第一,尽管我们每个人本能地反对任何隐私信息的外泄,但对于一家网约车平台,如果没有客户的基本信息,它又如何开展有效营运呢?

对于网约车平台,一件长期饱受媒体和公众诟病的事是,一些不法网约车司机对乘客的人身财产侵犯。如果一个乘客不提供足够充足的信息,平台又如何维护客户的权益呢,即使平台是多么希望避免类似乘客人身和财产侵犯的案件发生。这些从乘客那里采集的信息在正常状况下将成为该乘客的信用档案建立素材,而在非正常状况下也许可以成为侦破犯罪事实的线索。因此,我们不能在“此一时”把平台公司的信息采集和分析,认为数字时代的数据红利,而在“彼一时”又把平台企业对客户基本信息的采集理解为对信息隐私权的侵犯。事实上,在数字时代的今天,我们每个人必然需要在个人信息在可能外泄与信息提供带来的便捷二者之间做出平衡和取舍。更加重要的是,如果一家网约车平台,没有乘客的基本信息,它能提供令客户满意和便捷的服务吗?这看起来是一个矛盾。

第二,即使一个平台企业对相关信息“收集过度”,做出处罚十分重要的法理依据应当是该平台是否给信息提供当事人造成实质性人身财产损失。

对于只有客户提供必要信息才能提供服务的平台企业,它自然负有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这就像银行必然需要储户的基本信息开展业务,自然负有对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如果储户的个人信息由于银行管理不当,造成储户财产遭受诈骗的损失,那么,这家银行自然负有民事赔偿责任。财产受到损害的储户将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最终获得通过法庭裁决的民事赔偿。如果一家银行并没有由于信息管理不当对客户财产造成损失,而是仅仅因为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收集储户的信息,由此就对银行做出处罚,这样的处罚显然难以服众。

基于同样的逻辑,我们这里的一个猜测是,除非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网约车平台由于相关信息管理不当被信息外泄后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诈骗,并由此给提供信息的乘客照成实质性的人身财产损害,否则,网约车平台不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在公司法实践中,监管当局对于关联交易等做出的行政处罚反过来会成为外部分散股东发起公司董事违反诚信责任集体诉讼的重要证据。在滴滴被做出上述处罚后,网约车的相关消费者是否会以上述处罚作为证据向滴滴提起民事法律诉讼,值得我们进一步观察。

第三,这次监管处罚公布所展示的进步之处在于没有将建议滴滴强制退市列入处罚的内容之一。

很多读者也许和我一样注意到,之前一些媒体报道荒唐到,似乎滴滴在美国上市,我们每一个曾经乘坐过滴滴网约车的信息都被美国人知道了似的。我们知道,上市只是一个引入外部权益融资的标准企业行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股份公司,在哪儿上市并不必然意味着将通常被视为商业机密的客户信息披露给监管当局,甚至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我们依然看到,滴滴还是无奈地选择将从美国退市,准备回港再上市。

这次对滴滴的处罚,在我看来,为数不多的积极意义在于,提醒相关平台企业要尤其注意信息的合理利用和安全维护:即使你没有外泄,你已经可能会遭受天价处罚;如果你信息外泄,并引发其他问题呢?那就不是天价处罚那么简单了。

但其消极意义在于,这样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扼杀了中国新经济企业难能可贵的创业热情。因为很多业务模式还在探索中的新经济企业不知道什么时候业务开展必须完成的信息采集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了。

我们知道,既离不开必要信息,但又无可避免地涉及隐私侵犯,如何把握信息收集的度,避免所谓“过度收集信息”一直是平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艰难选择。这使得利用大数据、创新导向的平台经济在业务模式探索过程中与传统企业相比的不同之处。对于尚未形成一致认识的平台经济的业务模式,我们一贯主张不应该用针对传统企业的监管理念去监管新经济企业,要对业务模式探索中的新经济企业采取更多包容开放和小心观察的态度。这对激发社会创业热情,活跃民间投资,提振经济信心十分有益。

在滴滴的处罚决定中还提及,“滴滴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运营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一些学者认为,这些也许“才是处罚的重点”。注意到 “因涉及国家安全,依法不公开”,对于没有获得更多信息支持的猜测,我这里不加评论。

本文转载自FT中文网,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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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5)
红色经典
红色经典 2022-07-25 回复
滴滴案中谁是受害者?如果是司机或乘客,那罚款可以给他们吗?如果受害者是国家(说是危害国家安全),那么属于刑法还是民法?罚款有依据吗?
杨小楠爱大太阳
杨小楠爱大太阳 2022-07-25 回复
作者的逻辑漏洞在于,他假设滴滴收集的用户信息都是必要的,因而只要没泄露并照成损失就没问题。例如按公开的信息,搜集用户剪贴板的内容真是必要的吗?
豬琪琪KAY
豬琪琪KAY 2022-07-25 回复
柳传志先把女儿教好吧 教会她如何做人,教会她知道自己也是个女人
Feeby
Feeby 2022-07-25 回复
无心之失与阳奉阴违性质是不一样的
薇薇不安
薇薇不安 2022-07-25 回复
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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