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明年5月起实施(组图)
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0条,列明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条例》列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例》指出,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公民可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的登记服务系统,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
《条例》列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包括获取活体器官、切除病损器官、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手术费、检查费、检验费等医疗服务费以及药费、医用耗材费;向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支付的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包括为获取遗体器官而发生的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复和运送等成本。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的收费原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