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丈夫出轨说好净身出户,离婚后却赖在家里不走!律师:离婚不离家,这些要分清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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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承诺净身出户却反悔
大学毕业后,杨阳和尚秀一起到北京工作。因为喜欢海边,他们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买了婚房,登记在杨阳名下。
2017年秋,尚秀意外怀孕,由于体质特殊需要卧床休养,请假回秦皇岛休养待产。杨阳继续留在北京打拼。不知是因为两地分居还是有了孩子的缘故,尚秀明显感觉到,杨阳不像从前那般喜欢和自己亲密了。
2018年“五一”放假,杨阳回秦皇岛过节。洗澡时,他把手机放在客厅,忘了锁屏。突然,有人发来了微信。尚秀鬼使神差地打开看了一眼。
这一看不得了,尚秀发现杨阳和一个备注为“娇娇”的女性交往甚密。平日里,杨阳经常给她发红包;对方发张奢侈品包包的照片,他立即转账过去;两人一起外出游玩儿、去外地看演唱会,他还总去她家过夜……
关于丈夫的冷漠,尚秀想过很多种可能,比如他身体出了状况、事业出了问题,又或者只是和人搞搞暧昧。她怎么也没想到,他竟然会做得如此过分。面对如山铁证,杨阳很快承认了错误,表示自己一个人在北京太寂寞,与对方只是玩玩儿,发誓马上与对方断绝联系,从此再无瓜葛。
如果是刚结婚那会儿,尚秀会立刻离婚。但现在有了孩子,她不能不为孩子考虑。最终,她决定给杨阳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为表决心,杨阳主动手写了一份《承诺书》:“本人杨阳,在老婆怀孕生子期间,与娇娇(姓名:某某娇,身份证号:……)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给妻子尚秀造成重大精神伤害。现在我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就我的出轨行为给妻子道歉,保证以后不再犯。如果以后再出轨,我愿净身出户。上述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情形。”
为了用心经营好这段婚姻,尚秀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小北辰与父母一同回到北京坐月子。然而,她的真情终究错付了。2018年8月底,尚秀发现,杨阳与“娇娇”的感情死灰复燃。
最终,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尚秀抚养。杨阳按照之前的承诺净身出户,秦皇岛的房产、尚秀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120万元存款,以及对外80万元债权都归尚秀所有。杨阳对秦皇岛的房产享有居住权,尚秀无需给付杨阳任何折价款。
虽然离了婚,但为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不让父母担心,尚秀和杨阳没有公开离婚的事。他们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逢年过节依旧一起回老家走亲访友。尚秀没让杨阳支付抚养费,只让他每月交生活费,孩子有什么重大支出由两人共同承担。
2019年年初,杨阳所做的理财爆雷,没多久其所在公司倒闭。失业期间,杨阳向朋友肖澈借款60万元。肖澈将60万元直接转给杨阳,备注借款,但没有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
随后,杨阳将40万元投入股市,用剩余20万元加上自己的存款,以及向尚秀借的15万元购买了一辆新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投入股市的钱一开始能赚点儿,杨阳心情好时会主动转账给尚秀买衣服和包包。但由于炒股经验不足,他很快将40万元亏了个精光。
理财和炒股都不是长久之计,2020年年初,杨阳找了个外包公司做IT程序员。虽然工资不高,但杨阳有时也会转钱给尚秀,少则几十元、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2021年年底,杨阳再次失业。面试几次后,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干脆躺平、摆烂。每天在家打游戏上网,到了饭点儿就出来吃饭,吃完继续回房间玩儿。家务活都是尚秀做,他从不帮忙。
不久,邻居偷偷告诉尚秀,杨阳背着她往家里带其他女人。尚秀又气又恼,但基于只是共同生活而非夫妻的现状,也无可奈何。她曾要求杨阳搬走,杨阳以自己享有居住权为由置之不理。她怕杨阳狗急跳墙去自己单位闹事,只能不了了之。
更糟糕的是,虽然离婚时约定秦皇岛的房子归尚秀所有,但离婚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尚秀担心,如果杨阳一直这么耗着,没准儿哪天又偷偷借钱,或者已经有了外债,到时房屋被抵债,她就什么都没了。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02
律师支招
一、杨阳与尚秀“离婚不离家”,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离婚时,杨阳自认有过错,愿意主动放弃财产净身出户。他和尚秀到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办理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一年内,双方均未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所以,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即使杨阳离婚不离家,经过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仍然有效。
如果杨阳事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那么,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是否为杨阳和尚秀的共同财产?
不要以为《结婚证》只是一张纸。其实,有无婚姻保护,财产归属完全不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其他专门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一般情况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果只是共同生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置办的财产,原则上按照现值平均分割。但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作者注:现尚未通过生效)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为避免债权人起诉导致房产被查封、拍卖,尚秀应基于双方所签《离婚协议》的约定,尽早要求杨阳协助办理秦皇岛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三、杨阳向肖澈借的60万元是否属于杨阳与尚秀的共同债务?
离婚不离家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不能证明被用在共同生活中,会被推定为个人债务。
本案中,借款人为杨阳,尚秀对该借款不知情。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尚秀有与杨阳共同向肖澈借款的意思表示。所以,尚秀与肖澈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便肖澈主张杨阳与尚秀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要求尚秀承担共同债务,也应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虽然杨阳与尚秀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杨阳借款60万元,并未告知或征询尚秀的意见。杨阳将60万元借款中的40万元投资于股市,2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也就是说,该60万元借款并未用于杨阳和尚秀的共同生活,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债的规定。所以,这60万元借款并不属于杨阳与尚秀的共同债务,与尚秀无关。
假设杨阳用20万元借款与尚秀部分出资共同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尚秀名下,该车辆就属于杨阳与尚秀的共同财产。车辆用于二人家庭生活,对于该笔20万元借款,尚秀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子女抚养费,尚秀能否以儿子杨北辰的名义主张抚养费?
抚养费是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父母任何一方无权剥夺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杨阳和尚秀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抚养费,但不影响杨北辰向杨阳主张抚养费。所以,杨北辰有权向杨阳主张支付抚养费。
离婚不离家并非处理婚姻问题的理智之选。最正确的做法是离婚即分开,互不承担共同生活的义务,不在财产、债务、抚养费、生活费等问题上纠缠。
如果因住房或其他条件所囿,离婚后不得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建议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不要等出现矛盾时再纠缠甚至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