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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府发布关于家庭信托30%最低税率的征询文件!实质上会构成双重征税

16小时前 来源: 澳洲四大号外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2026年7月8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发布了备受期待的咨询文件《关于酌情信托的最低税》,该文件涉及对酌情信托实施30%最低税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咨询文件》),该政策是2026-27财年预算案中宣布的一项内容。为期三周的咨询期恐怕不足以充分发掘并全面理解相关问题的广度。

【税务】政府发布关于家庭信托30%最低税率的征询文件!实质上会构成双重征税 - 1

摘要

咨询文件中提出的问题及涉及的事项,将对我们的许多客户乃至更广泛的纳税人产生影响。在本期《洞见》中,我们将深入剖析咨询文件的具体细节,并概述我们认为仍需财政部提供进一步指导的若干方面。

《咨询文件》涵盖了以下主题:

  • 最低税的适用范围及豁免条款;

  • 征税时点及其与个人、公司及受托人受益人的相互关系;

  • 递延减免;

  • 信托超额股息抵免的处理;

  • 征收机制;以及

  • 高等法院在FC of T v Bendel & Ors2026 ATC ¶21-021案中的裁决所产生的影响; [2026] HCA 18(Bendel案)。

该文件就上述议题提出了17个讨论问题,表明政府仍在研究若干重大的设计和实施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这意味着利益相关方仅有短短三周的咨询期来回应这一套复杂且影响深远的提案。

该《咨询文件》内容丰富,经审阅后,我们的总体观察包括:

  • 资本利得税(CGT)递延与各州/领地法律的交织:针对从酌情信托重组至其他结构所享有的资本利得税递延减免,其适用范围可能比预算案公布之夜设想的更为广泛。然而,联邦法律、信托法与各州法律之间存在交集,这一问题在《咨询文件》中尚未得到解决。如果重组会因此导致纳税人产生巨额转让税负债——特别是对于从事房地产、能源及资源行业的纳税人——则该递延优惠的吸引力可能会减弱。若缺乏各州及领地政府的协作,纳税人可能会面临巨额的不必要税负。我们认为,应考虑提供一项豁免,将按照拟议的资本利得税递延规定进行的此类重组排除在转让税的征税范围之外。

  • 资本利得税递延与信托法风险: 即使能够克服转让税这一障碍,仍会引发一个更重大的信托法问题。必须仔细审查酌情信托的信托契约,以确保受托人有权按照优惠政策规定的条款进行递延。信托通常是为广泛的受益人类设立的,将信托基金的资产转移给股东受限的公司,可能会导致受托人违反受托责任,或引发未获得受让公司股份的潜在受益人提出的一系列争议。我们看到近期的一些案例,例如Owies v JJE Nominees Pty Ltd[2022] VSCA 142,其中不满的受益人对受托人行使酌情权提出了质疑。在资本利得税(CGT)递延机制实施后,可能会出现不满受益人提起的类似诉讼浪潮,对于那些违反受托人职责的人而言,其面临的财务后果将非常严重,甚至超过30%的最低税率。如果信托契约表述不清,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请才能完成重组。

  • 公司受益人的双重征税: 咨询文件证实了我们在预算案公布当晚的推测,即向公司受益人的分配将面临双重征税——先在信托层面征税,随后在公司层面再次征税。咨询文件中的示例明确指出,对于通常适用30%税率的公司而言,其实际税率为收到税后金额的42.9%。这似乎是刻意设计的特征,我们认为,对于那些在2028年7月1日后仍维持酌情信托结构的纳税人而言,这将有效终结“桶式公司”的时代。

  • 公司从信托分红中获得的股息抵免:尽管通常适用30%税率的公司实际税率为42.9%,但公司仅能就其实际支付的金额获得股息抵免。这将导致现行用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股息抵免计算公式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提供充分补偿。

  • 酌情信托的股息抵免: 关于信托的超额股息抵免应予退还,还是应结转至未来纳税年度使用,这一问题颇具讨论价值。此处涉及实际操作层面的考量:若股息抵免额予以结转,受托人实际上需要维护一个股息抵免额账户,且仍存在以下问题:受托人是否需要追溯确定哪些受益人收到了附带股息抵免额的分配,以及是否必须仅将这些结转的股息抵免额用于抵扣未来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入?

  • 关于Bendel案公的补充说明:鉴于联邦最高法院近期在Bendel案中的裁决,咨询文件还涉及2018-19财年预算中已公布但尚未实施(ABUM)的一项措施,即把未支付的现行权益纳入第7A分部的适用范围。尽管已就该ABUM措施与最低税之间的相互作用征求意见,但这一变更不太可能长期处于未实施状态。

下文我们将探讨咨询文件中的一些更具体细节。

30%的最低税

根据拟议框架,自2028年7月1日起,酌情信托的受托人将就信托的应税收入缴纳30%的税款,而个人及其他非公司受益人将就受托人应缴税款获得一项不可退还的税收抵免(最低税抵免)。信托征税的基本原则将保持不变,受益人将继续根据其对信托收入的应得份额,按比例就其在信托应税收入中的份额缴税。

拟议框架中有三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股息抵免:退税还是结转?

拟议框架中存在一个特殊之处,涉及超额股息税抵免的处理。当受托人收到已扣缴股息时,股息税抵免必须首先用于抵扣受托人的所得税负债,包括最低税款。若股息税抵免超过受托人的所得税负债,政府正在考虑两种方案:将超额股息税抵免退还给受托人,或允许其结转以抵减受托人未来的所得税负债。信托是否有权就从公司获得的超额预扣税抵免获得退税,还是仅能结转,目前尚无定论;咨询文件邀请各方就每种方案的影响提出反馈意见。

外国居民受益人被排除在外

咨询文件确认,针对酌情信托的外国居民受益人的分配,凡属于适用外国居民预提税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部分,将排除在最低税之外。此项豁免旨在确保澳大利亚的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多边全球和国内税收制度能够继续有效运作。鉴于许多司法管辖区根据这些协定就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达成了低于30%的税率,这一豁免条款为设有跨境分配安排的信托提供了重要的明确性。

对公司受益人而言,实质上构成双重征税,且暂无减免措施

咨询文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方面或许是对公司受益人的处理方式。公司受益人将根据其对信托收入的应得份额进行课税,但无法依据受托人应缴税款申请最低税抵免,以减少其所得税负担。这意味着,一家就其应分得的信托应税收入缴纳30%公司税的企业受益人,除了需缴纳这部分税款外,还需额外缴纳受托人就同一笔收入已缴纳的30%最低税款,且无法通过抵扣或抵免来避免这种实质上的双重征税。

以100,000澳元的应税收入为例,这将导致60,000澳元的税单——信托层面30,000澳元,公司层面再30,000澳元。

但在公司层面,实际税率高于30%——对于通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适用30%税率的企业实体而言,其实际税率为42.9%。这是由于信托层面存在30%的最低税,这意味着信托有权实际收到的最高金额实际上为70,000澳元(即100,000澳元减去30,000澳元的受托人税)。然而,公司需就这70,000澳元缴纳30,000澳元税款。因此,实际税率为42.9%(即30,000澳元除以70,000澳元)。

政府的理由是,允许公司享受该抵免将使公司受益人能够将最低税抵免的利益转化为可退还的股息抵免额,进而将这些抵免额转给同时也是信托受益人的非公司股东并予以退还,从而削弱最低税的效果。咨询文件指出,不允许公司享受最低税抵免是“在不改变归属制度的情况下”防止这种结果发生的“最简单的机制”。我们认为,所选机制远非简单。事实上,该42.9%的实际税率将进而导致股息抵免额的“毛额调整”计算公式失效,除非对该公式进行相应修订,否则无法对从信托获得的分配收益给予适当补偿。

目前似乎并未考虑针对向公司受益人进行的分配提供任何让步或减免。相反,这似乎是该制度有意为之的设计特征。

递延免税

咨询文件提议扩大递延免税范围,以协助希望将资产从酌情信托重组至其他安排(如公司或固定信托)的纳税人,使其在重组过程中免于产生资本利得税及其他即期所得税后果。该免税政策将自2027年7月1日起实施三年。

拟议的递延安排以现行的小型企业重组递延(SBRR)为基础,但其适用范围远比许多人预期的更为广泛。与SBRR不同,新的递延安排将:

  • 适用范围超越小型企业实体,无论规模大小,所有酌情信托均可适用,取消现有的1000万澳元合并营业额门槛。

  • 不要求重组必须是持续经营业务的“真正重组”——从而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处于30%最低税率范围内的酌情信托。

  • 适用于所有可转让的信托资产,包括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其适用范围比仅适用于资本利得税(CGT)资产、交易库存、营运资产及用于经营业务的折旧资产的SBRR更为广泛

  • 不要求重组后保持相同的法律所有权连续性,只要最终经济所有权仍属于同一“家庭单位”(这是一个新定义,其范围比现行信托亏损和家庭信托选择条款中使用的“家庭集团”定义更为广泛)。

对于希望实施该递延安排的纳税人,需注意以下豁免条款:

  • 受让方必须是最低税范围内的非酌情信托实体,即受让方必须是公司、固定信托、个人,或合伙企业中列明的实体之一。

  • 若资产转移至公司架构中,该公司必须仅设有一类普通股。若存在多类股份,且允许根据酌情权在参与者之间分配股息或资本返还,则将不予豁免。

  • 该公司不得由另一酌情信托持有,且该酌情信托中任何家庭成员均不得拥有明确界定的权利。这实际上防止了受让公司在资产转移时由酌情信托持有。

  • 酌情信托的所有资产必须转移至受让实体——不得挑拣特定资产进行转移。受托人可保留名义上的少量资产,以防止信托在转入完成后被强制清算。

  • 若受让公司的股东构成发生变更(注资或向真实第三方出售股份除外),且该变更发生在规定时限内,则转入申请将被驳回。该时间段尚未公布。

“固定信托”的定义尚未最终确定

一个尚未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就最低税而言,究竟什么构成“固定信托”,而什么构成“酌情信托”。现行税收框架通过排除法定义酌情信托,即任何非固定信托的信托,而固定信托的概念则基于受益人拥有“既得且不可撤销”的权益。

然而,在听取利益相关方反馈后,财政部承认,仅依据现行“固定信托”的定义,可能会导致“酌情信托”的范围超出预期。咨询文件就现代商业信托等案例的适当处理方式征求意见——在此类信托中,受托人通常保留变更权益、增加受益人或修订信托契约的权力,无论这些权力是否被行使。这是一个重大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因为定义的广度将决定哪些信托属于最低税的征税范围,哪些不属于。

展望未来

该《咨询文件》是设计和实施酌情信托最低税的重要一步,但鉴于仅有三周的咨询期,且涉及17个讨论问题——涵盖递延减免、股息抵免、征收机制以及Bendel案后的影响——在短时间内需要涵盖的内容实在太多。

我们将持续关注事态发展,并在立法进程中提供最新动态。与此同时,如果您希望探讨这些提案可能对您或您的企业产生的影响,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关键词: 税务信托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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