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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释放科技创新活力

2024-05-28 来源: 搜狐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发展的双向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中明确强调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知识产权作为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能够发挥倍增效应。保护知识产权与推动科技创新呈现协同发展关系,合理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推动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活力,越是保护充分的知识产权制度,越能高效调动科技创新影响因素,实现科技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各环节的持续性支撑。具体而言,知识产权制度与科技创新的作用机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在科技创新方向层面,科技工作者通过前沿技术检索分析、预研国内外最新专利技术动态等方式准确定位科技创新的可行方向,评估潜在的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从确定创新方向之初就开始同步布局知识产权保护架构。在权益保障层面,权利义务体系清晰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最大化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在保障科技工作者依托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获取合法经济利益的同时,促使其为了巩固和维护自身的技术优势,持续性更深层次的科技创新活动。在科技产业创新方面,知识产权的技术供给有效整合了产业链内部的创新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则为大中小微企业提供层次化的保护模式,预留了充分的市场竞争空间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的难点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了科技创新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基础科学技术研发,也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体系完备、内容充实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由于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始终处于动态发展过程,在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也存在部分难题需要解决。最直观的表现便是国家整体层面的知识产权经济效益不够,高质量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偏少。如在半导体产业,尽管国内企业、科研机构每年都在推动相应的科技成果产出,但是真正高质量高价值的知识产权远远不足以支撑我国芯片制造领域的科技自主独立,在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科技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更确切地说,我国需要解决的知识产权方面难题主要包括:第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度大,标准不统一。特别是在中小型科技在向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融资时,银行在对其专利、商标进行价值评估时,难以采用与房屋、生产设备等实体资产类似的评估标准准确定价,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的市场经济价值难以得到保障。第二,基础研究创新能力, “甘坐冷板凳”的科技工作者不足。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尽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明确了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收益归属问题,但是基础研究的创新成果具有基础性特征,成果转化所形成的经济收益具有长期性、简洁性等特征,这也使得部分科技工作者难以坐稳“冷板凳”,第三,知识产权布局不到位,侧重技术本身,忽视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科技创新不是“随意创新”“拍脑袋创新”,而是需要基于全局性的规划,实现多个专利组合的专利保护网,实现整体性的技术创新。但实践中,部分企业往往忽视事前的专利布局和专利信息检索,导致后续的科技创新活动缺乏方向指导和体系协同。

三、释放科技创新活力的关键环节:保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

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包括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让他们各得其所。”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科技创新的本质是科技工作者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事创造性活动。因此,在通过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过程中,更需要关注到影响科技创新最活跃因素——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通常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充分激励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因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使其合理预见到科技创新所能产生的经济收益,并且,科技工作者也基于对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控制,有效制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不过,面对科技创新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更需要在知识产权制度层面创新科技工作者权益保护模式。具体而言,以科技工作者的研究方向为基础,除了需要持续强化对应用研究的科技成果保护,也需要探索针对基础研究的保护机制。一是需要明确阶段性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将基础研究过程汇总所形成的计算机程序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二是需要明确团队合作类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如涉及材料、数据等创新资源的合作共享,增设知识产权协议纠纷的快速解决机制;三是需要明确基础研究创新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据常见的 “知识扩散”“后续应用研究”“第三方商业化应用”等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方式,探索适合于基础研究成果朱哪壶的专项制度,避免出现“重论文轻转化”的偏差现象。

作者:赵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瑞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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